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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四种情形危害公共交通安全
     日期:2014-03-10     点击量: 11271  

  四种情形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检察官建议:隔离驾驶舱 确保公交行车安全

  据法制日报消息:近日,公交车上伤人事件引发社会对在乘坐公交车等交通工具时人身财产安全的广泛关注。除了极端恶性暴力犯罪之外,在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严重威胁到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制日报》记者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获悉,2011年至2013年6月,该院辖区基层检察院共起诉以乘客、驾驶员、行人在公交车上实施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10件10人。

  “由于公交车驾驶舱处于开放状态,部分乘客不讲文明,在无理要求未获满足后,置他人和车辆安全于不顾,抢抓方向盘、抢踩刹车,酿成交通事故。”办案检察官举例说,在李某案中,李某乘坐公交车时在无停靠站路段强行要求停车,被驾驶员拒绝后,窜到驾驶室抢打方向盘、抢踩刹车,造成车辆撞上路基,右侧保险杠和右侧前门受损。最终,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此外,酒后乘客提出无理要求遭拒后殴打、辱骂驾驶员情形多发。周某酒后乘坐公交车被驾驶员要求付费时,不仅拒不付钱还心生怒气,在公交车行进中突然殴打驾驶员,导致客车滑到公路边沟里,造成3名乘客受伤,客车右前部受损。

  “营运客车驾驶员互抢客源、斗气拦车也是造成公交车运行安全受到影响的重要原因。”检察官解释说,,由于受利益驱使,县乡营运客车驾驶员互相竞争、抢客,易滋生斗气、报复心理,实施危险行为。在郑某案中,郑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行至某路段时,遇到汤某驾驶的客车。因汤某未按班次发车,抢了生意,于是对其产生不满,故意对汤某所驾驶车辆进行阻挡,造成两车相撞,导致21名乘客受伤的严重后果。

  行人与驾驶员发生口角后,上车袭击驾驶员也容易危害到乘客的安全。检察官说,驾驶员在遭受行人谩骂时,缺乏有效的沟通和疏导方式,导致矛盾激化。如杨某驾驶公交车停靠车站时,行人牟某认为杨某差点撞到他,与杨某发生口角,并冲上公交车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公交车撞上停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车内多名乘客受伤。

  为有效减少该类行为发生,承办检察官建议:优化公交车设计,安装驾驶舱隔离栏,物理隔离驾驶舱,确保方向盘、制动系统和驾驶员不受外界干扰。充分利用公交车站橱窗、车上播音设备,积极宣传相关乘车规定,加强法制宣传,引导乘客文明、规范乘车。同时,加强驾驶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文明疏导水平,提升文明用语水平和劝导技巧,妥善应对突发事件。(记者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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