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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5]34号)
     日期:2011-11-20     点击量: 18074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05]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加快小城镇建设,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途径。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县域经济“一主三化”的总体要求,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坚持以“百镇千村”示范工程为重点,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做到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坚持“产业兴镇”的指导原则不动摇,大力提升小城镇功能,改善小城镇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切实改变农村面貌,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发展目标。坚持从现实条件出发,突出小城镇发展重点,优化小城镇发展布局。各县(市、区)应根据省、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并集中力量抓好2-3个重点镇建设,引导重点镇发展特色产业,壮大城镇规模,努力建成一批经济繁荣、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健全、环境优美、富有特色的新型小城镇。全省突出抓好100个重点镇的建设,并逐步使之成为所属县(市、区)域经济发展的副中心。到2010年,全省建制镇产业规模初步形成,经济实力明显增强;镇区人口数量有较大增长,城镇化水平显著提高;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供水普及率达到90%,绿化覆盖率达到30%,人均道路面积达到6平方米,污水和垃圾得到处理。三峡库区、丹江口水库及重点流域小城镇的污水处理严格按国家要求执行。


  二、科学编制规划,加强小城镇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三)科学编制小城镇规划。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发展经济、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利于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做到保护耕地;要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各地应进一步加强规划的编制工作,对1996年以前编制的规划或近几年编制但达不到要求的规划,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重新进行修编。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依法批准实施的前提下,到2007年年底前,各建制镇要全部完成新一轮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2008年年底前,全省所有乡集镇都必须完成总体规划编制任务;2010年年底前,总体规划确定要保留的中心村要完成建设规划的编制任务。


  (四)切实抓好小城镇规划的实施。严格执行规划“四线”管理制度,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不得以任何文件、会议纪要的形式取代城镇规划。规划必须经批准部门同意,按法定程序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建制镇要认真执行 “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集镇和村庄要认真执行“一书一证”(即选址意见书、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建设项目。要积极建立完善小城镇建设专家咨询制度,对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重要项目选址和建设必须征求专家意见,通过科学论证,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


  (五)加大小城镇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全省小城镇规划实施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工作。要将批准的城镇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人大和上级规划主管部门报告。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工作机制,加大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小城镇规划的权威性。对随意改变规划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以“百镇千村”示范工程为重点,切实推进小城镇建设


  (六)实施“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各地要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整合力量,配套建设;尊重民意,政府引导”的原则,积极抓好“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建设,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通过抓好全省100个重点镇的建设,增强对农村地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重点镇真正成为所属县(市、区)域经济发展的副中心;通过抓好全省1000个示范村的建设与整治,探索村庄建设新模式,切实改善农村发展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七)大力加强重点镇建设。100个重点镇应在产业发展、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特色镇创建等方面下功夫。2006年6月底前,100个重点镇的总体规划要全部达到省级备案核准要求,并完成镇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补充完善镇域村庄布局规划。到2010年,供水普及率达到95%,绿化覆盖率达到30%,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0平方米;镇建成区人口规模达到4万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30%以上,垃圾处理率达到80%以上,镇区拥有比较完善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设施。


  (八)推进示范村建设与整治。1000个示范村建设与整治应以基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为中心,努力提高农民生产和生活水平,实现村庄环境建设目标。要做到通村主干公路达到四级以上标准,村内主干道硬化;村内主干道及公共场所路灯亮灯率达到90%以上;给水、排水系统完善,自来水基本入户,村庄内有公共厕所;村域内水面得到较好保护,水质达到区域达标水平,排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农户建沼气池、改厕、改圈、改灶率达到90%以上;村内保洁制度健全,有垃圾收集点及必要的垃圾废旧物处理设施;村级组织应有工作用房和村民议事、活动场所及村级图书室和文化中心户。


  (九)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从2006年起3至5年内,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百镇千村”示范工程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安排相应资金进行配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解决好重点镇用于经济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的用地指标,在不减少耕地总量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建设用地指标的安排主要向重点镇倾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决定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86号)精神,落实好每年安排给重点镇的20亩农地转用指标,对于发展较快的重点镇,超出当年计划用地部分,在县(市、区)年度总用地指标中优先解决,同时允许该项用地指标在省域范围内调剂使用。在村庄整治中,宅基地退建还耕和土地整理等享受省定扶持政策。村庄居民点集中建房,需占用农用地的,实行“先借后补,节约奖励”的政策,先借用宅基地,三年内通过对退出宅基地和荒地整理,补齐借用的面积;多出的土地,其指标奖励给县(市、区)用于建设用地。各市(州)、县(市、区)要在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村庄整治。


  四、加快小城镇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融合


  (十)培育发展特色产业。各地要坚持“产业兴镇”战略,按照“一镇一业”、“一镇一品”的产业 发展思路,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大力培植主导产业,不断延长产业链,壮大区域经济和板块实力。要制定科学的产业发展规划,将产业发展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以工业园区为载体,推进企业聚集和产业聚集,形成规模和聚集效应。“十一五”期间,重点抓好100个小城镇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发展,经过3至5年的努力,形成100个年营业收入过20亿元、50个年营业收入过30亿元的小城镇,在全省造就一批规模大、档次高、有知名度的小城镇产业经济板块和集群。要通过深化改革和招商引资,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盘活资产存量,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努力开发新产品,积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十一)鼓励农民进镇创业。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取消一切限制农民进镇创业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和规定,简化农民工外出就业手续,依法维护进镇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小城镇企业吸收农民进镇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小城镇发展。鼓励和吸引先富起来的农民到小城镇投资办厂、建房买房,参与市政建设。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逐步在全省实行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农民思想文化素质和职业技术水平,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加快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步伐,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适应小城镇特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解除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


  (十二)解决好小城镇发展用地问题。小城镇建设转用农用地计划应纳入各县(市、区)城镇、村建设转用农用地计划,各县(市、区)在使用城镇、村建设转用农用地计划时应优先满足小城镇,特别是重点镇建设用地需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鼓励通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的政策,促进撤村并点,迁村腾地,促进村民建房逐渐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乡村工业向小城镇工业园区集中。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制度,对已在小城镇登记落户和长期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应尊重其本人意愿,允许退回或依法有偿转包、出租原承包的责任田,并可委托代耕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营,防止进镇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创办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十三)抓好城镇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坚持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积极兴建交通、给水、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供电、通讯、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增强城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竞争力。加强城镇文化、教育、娱乐、医疗、卫生、体育等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镇服务功能,促进社会经济交流与信息传播,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十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参与小城镇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小城镇的供水、排水、道路、园林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5〕34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力度,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步伐,积极推行特许经营制度,进行市场化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镇政府要努力构建信用体系,提高信用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利用金融资本加快小城镇建设。各商业银行要增加小城镇贷款规模,对小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评价,对信用度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商品房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产品开发给予贷款支持,逐步开展居民购房、购车和其他耐用消费品方面的信贷业务。


  (十五)深入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要树立环境也是生产力的观念,从城镇景观、沿街建筑立面控制、环境绿化美化、镇容环境卫生等方面加大整治力度,重点整治违法占用、挖掘城镇道路以及乱停车、乱设摊点、乱设广告和占路洗车等行为。积极实施垃圾的分类收集、封闭运输、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保护城镇环境。加强农房施工管理,确保建筑质量安全。不断提高节能意识,建设节约型城镇。


  (十六)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管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维修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好城镇历史文脉、历史遗迹、古墓葬、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好名镇名村的原生性和真实性,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


  六、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开创小城镇建设工作新局面


  (十七)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小城镇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小城镇建设。各地要加强小城镇建设组织协调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要亲自抓、负总责。省政府决定在全省100个重点镇中选择15个示范镇,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示范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把有关村镇建设的项目与“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确定建设标准,集中扶持资金,发挥集成优势,实行目标考核(省政府另行制定“百镇千村”示范工程考核验收标准)。


  (十八)抓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小城镇建设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编制,其经费纳入县(市、区)公共财政统一解决。在全省100个重点镇设立城建管理所,与国土管理所合署办公,分别接受县(市、区)国土和建设部门管理,综合协调管理乡镇的土地、规划、建设和城建监察工作。试行一年后,在全省推开。要切实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各地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围绕小城镇建设发展大局,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小城镇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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