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并承担协调服务民用航空、铁路、邮政等工作。
(二)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三)加强统筹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四)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五)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六)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七)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地方性交通运输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法规、省政府规章,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和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承担协调服务民用航空、铁路、邮政等工作,承担涉及全省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
(三)拟订全省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制定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省公路、水路建设和养护市场监管。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养护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省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建设项目,编制年度计划和省财政性资金预算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查、审批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协调全省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运输应急管理工作,指导重点干线公路网的运行监测,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集中统一管理,承担国防动员和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八)指导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科技、环保、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全省公路、水路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报告、文件起草和政务公开、保密、信访、政务值守、督促检查和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织办理建议、提案;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交通运输政策研究,指导有关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拟订有关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负责交通运输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和承担公路、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和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指导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承担交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三)综合交通处。
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协调服务民用航空、铁路、邮政等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公路、水路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交通运输物流有关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负责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四)计划处(交通战备办公室)。
拟订全省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设项目,编制年度计划,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查、审批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港口岸线使用审查、审批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利用外资工作;承担国防动员和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五)建设管理处。
拟订全省交通建设和养护市场、工程质量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负责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工作,指导全省交通建设和养护技术管理工作。
(六)财务处(审计办公室)。
指导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交通财务和审计管理内部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政府投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和监督管理;承担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投资融资、银行信贷等有关管理工作;承担厅及厅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
(七)运输处。
拟订全省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及驾驶员培训等相关辅助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全省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的规划和管理;指导路政、运政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八)安全监督处(应急办公室)。
拟订全省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负责督促指导全省港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及船舶检验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和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人事劳动处。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技术职称、工人考核等工作;负责全省公路、水路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办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相关事务;承担有关智力引进和对外劳务合作工作,负责审核管理出国人员工作。
(十)科技教育处。
组织拟订全省公路、水路行业科技、信息、教育发展有关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组织协调涉及综合交通运输的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指导厅属专业院校、公路、水路行业职业教育、岗位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交通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不含兼职),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省交通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交通战备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交通工会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二)铁路方面的职责分工。省发改委负责提出铁路建设发展规划,负责铁路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协调,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铁路建设项目,承担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铁路行业管理协调,指导铁路运营服务文明窗口建设。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省公安厅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长江干线以外省境内通航河流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