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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优待工作的通知(鄂老办发[2010]36号)
     日期:2011-11-20     点击量: 9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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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优待工作的通知

(鄂老办发[201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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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2010年10月是全国第一个敬老活动月。省老龄委会同交通运输厅、民政厅、文化厅、省旅游局等单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优待工作的通知》(鄂老办发〔2010〕36号)和省老龄委下发的《关于开展“敬老月”活动的通知》(鄂老发〔2010〕2号)文件,对做好老年优待工作和开展“敬老月”活动做出了具体部署。
  为了进一步做好老年优待和敬老爱老工作,切实履行老龄委成员单位和服务窗口单位职责,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是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老年优待工作。各地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优待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老年优待工作。自觉履行优待老年的义务,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各项优先例、优待、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是完善措施,建立健全优待工作机制。交通运输部门作为老龄委成员单位和窗口服务单位,要加强公共交通管理,要在公共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优待标识,公布应当优待的项目和内容,已实行IC卡优待的地市公共交通设施,必须设置外埠老年人凭当地老年证享受优待的标识,涉老服务窗口单位要设立服务和监督电话,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宣传,营造优待老年人的良好环境。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尊老敬老意识,加强对涉老服务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增强做好优待、关心、照顾老年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主动、热情地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努力营造优待老年人的良好环境。
  四是履行职责,切实为老年人办实事、好事。结合交通行业管理职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在敬老月期间,扎扎实实为老年人办一至二件实事、好事。认真履行老龄委成员单位职责,切实把交通管理职能中涉老优待政策和工作落到实处。
  鄂老发2号、鄂老办发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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