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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0号)
     日期:2011-11-20     点击量: 9546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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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国办发〔2005〕46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切实加强全省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经营秩序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准入、运营和退出制度,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经营秩序。

  (一)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对现有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正在经营的城市公交线路,经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考核,符合经营条件的,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按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对新开通的公交线路,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中标者授予公交线路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协议到期后,对符合继续经营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考核评估后,可继续授予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要按规定报省建设厅备案。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者要按规定领取省统一印制的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

  (二)严格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严禁有偿出让城市公交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在同一条公共交通线路上重复授予特许经营权,严禁私下转让线路经营权和分解经营权,不允许车辆所有权和线路经营权分离,不允许挂靠经营。对违规经营、服务质量达不到经营协议规定、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启动退出机制,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责令其退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

  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各级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建立、完善服务质量跟踪监督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市民提供满意的公共交通服务。

  (一)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岗位培训制度。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每两年应组织城市公交企业进行岗位轮训。

  (二)加强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各级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要组织稽查人员对公交企业运营中的车辆整洁合格率、车厢服务合格率、行车准点率和运营里程、运力配置等指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将情况向公交企业和社会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稽查人员要向当事人出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稽查证。

  (三)完善公交运营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制度。通过设立市民投诉电话,开通公交政务网,鼓励市民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建立畅通的信息收集和反馈渠道,监督城市公交企业履行服务宗旨,提高服务质量。

  三、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安全管理措施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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